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能源行业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各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0〕18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能源行业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的行业标准范围,对现行有效的能源行业标准及正在执行的能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开展集中复审并提出复审结论,形成废止一批、转化一批、修订一批、调整一批的标准和计划项目清单,重点解决现有能源行业标准与标准体系不协调、标准交叉、矛盾、滞后老化及实施效果差等问题。集中复审对象包括现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NB、DL、SY、NB/SH等)和已经立项的能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清理能源领域现行的具有强制性条款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属于强制性范畴的,应给出“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结论;不属于强制性范畴,但仍需对相关技术、产品等进行规范的,应给出“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结论;不属于强制性范畴且技术内容不适用的,应给出“废止”结论。
推荐性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需进行以下4方面复审,均符合要求的方可给出“继续有效”结论。
1.评估能源领域现行推荐性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是否符合公益类标准定位,即是否属于能源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范围内。不属于的,应给出“废止”或“废止,由团体标准承接”结论。
2.评估与标委会职责范围、标准体系的协调性。不属于标委会职责范围、标准体系内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应给出“调整”结论并给出具体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3.评估与其他标准是否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与国家标准或其他能源行业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问题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结论。若标准或计划项目涉及不同管理主体,无法直接给出“修订”或“废止”结论的,应给出“协调”结论,并提供交叉矛盾的标准项目清单,指出交叉矛盾的主要内容,给出具体的协调建议。
一是是否存在标准对应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已被淘汰,标准没有实施效益或使用率低乃至无人使用的情况。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应给出“废止”结论。仅部分企业使用、未适用于整个行业的,应给出“废止,由团体标准承接”结论。
二是对于采标标准,对应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结论。
三是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与行业发展情况相适应。不适应的,应给出“修订”结论。四是标准的适用范围过细过窄的,应将其与相关标准合并,合并后予以保留的标准应给出“修订”结论,不保留的应给出“废止”结论。五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实施且至今未修订的行业标准,宜给出“废止”或“修订”结论。2016年以前(含2016年)下达且至本次复审完成之日未报批至我局的标准计划项目,应给出“废止”结论。我局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复审结果后将相关复审结论公开发布,并对各类复审结论作以下处理。
(一)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行业标准,处理结果为即行废止;复审结论为“废止,由团体标准承接”的行业标准,自我局公开复审结论之日起1年后废止。复审结论为“废止”或“废止,由团体标准承接”的计划项目,处理结果为即行废止。(二)复审结论为“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现行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待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废止,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则即行废止。复审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自我局公开复审结论之日起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三)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程序向我局提出修订申请。(四)复审结论为“调整”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处理结果为变更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复审结论为“协调”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由涉及的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再提交我局协调。协调一致后再修订或废止。(六)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继续实施。(一)本次集中复审由我局统一组织实施,自本通知下达之日启动,2021年12月前完成。
(二)本次集中复审要深入贯彻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找准行业标准定位,与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及管理的需求紧密结合,为能源领域团体标准发展释放空间。(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我局直属管理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本领域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建立标准及标准计划台帐,并于2020年12月1日前、2021年12月1日前按照统一格式分别向我局科技司报送当年复审工作进展报告(见附件1)及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2,3),我局对复审结论复核后予以公布。